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域名分为国内域名和国际域名。域名是唯一的,谁先注册,谁就拥有使用权。注册域名后,全世界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好的域名能带来访问量,并省下巨额的广告费用,成为网络时代的不可再生资源。那么,境内个人(自然人)将注册的域名对外转让,需要缴纳何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可见,域名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该境内自然人转让的不论是国内域名还是国际域名,由于销售方自然人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该个人转让域名取得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缴纳增值税,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全额计缴增值税。个人转让域名是一次性事项,起征点一般适用按次纳税规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该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境内自然人向境外单位转让域名,如该域名完全在境外消费,即域名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该自然人与境外单位签订《域名转让合同》且收人也从境外取得的,该自然人取得域名转让收入可免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域名未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不能享受跨境免税政策。

该个人还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因该个人是按次纳税,不是按期纳税,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城建税税率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该个人与受让方签订《域名转让合同》是否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而域名不需向商标局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域名是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

版权即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可见,域名不属于商标,也不属于著作权,更不是财产所有权。《域名转让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也不属于其他印花税应税凭证。而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该合同不需贴花。

那么该个人取得的域名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财税〔2016〕36号文发布前,税法未对域名的性质做出规定。各地税局根据所在地情况规定,对个人转让域名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当地执行口径。比如,广州市地税局规定,在总局未明确征税之前,域名转让取得的收入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定,个人转让域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随着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文的发布,笔者认为对域名的性质争议已尘埃落定。财税〔2016〕36号文已明确规定域名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范围。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转让后原持有人将不能再使用该域名,因此,域名转让属于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据此,个人转让域名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以转让域名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个人能提供取得域名的成本并提供原值凭证的,该成本可在计税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财产原值。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转让域名的收入额原则上应以不含税收入予以确定,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作为合理费用扣除,而个人缴纳的附加税费则可以作为合理费用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在境内将域名转让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其取得的所得仍属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此时,如该个人又被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用于抵减在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受让方是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由其代扣代缴该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该自然人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由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域名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符合规定条件可免)、个人所得税,合同不需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