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

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4种直接税。且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差饷税、印花税、消费税、博彩税、娱乐税等。在很长时间内,香港间接税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后,间接税的比重才逐渐被直接税超过。香港当局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不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来自香港的所得征税,而且税率很低,比国际一般税负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会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引起双重征税,但对于非居民则可能造成双重征税。对此,香港当局除与美国签订《航运公约》涉及有关税收事项外,还对英联邦成员国公司做出了宽减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冲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区政府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公司报税时间:

1、新注册的香港公司,一般要求在第18个月开始报税;

2、香港公司第一次报税后,之后是每年报税一次。

新注册的香港公司,一般要求最晚在第18个月开始报税。假设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8日,我们建议选择埋数年:2009 / 10 / 18-2011 / 3 / 31,跟随政府的财政年度(一共两个理税年度,即每年的12 /31至次年1 /1和3 /31至次年4 /1),这样今后每年的香港税务申报都会较方便;一旦选定了埋数年度,以后都要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税报申报。

根据税表发出时间计算,新公司第一次报税是有三个月的时间,第二次以后为一个月,所以通常收到报税表,我们通常会向税务局申请延期,一般埋数是在3 / 31和政府财政年度相同的,可以最晚延期到11 / 15,埋数在12 / 31日的最晚是8 / 15日,到期需要提交核数师报告和填好的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