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文化体育服务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教育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旅游娱乐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餐饮住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以下项目属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都按其他生活服务征税。

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税率有什么变化?

答: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适用营业税5%税率。营改增试点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否明显下降?

答:生活服务业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中户数最多的行业,大量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都是中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

 

举个例子:某饭店(餐饮服务纳税人)年收入309万,在营业税时要缴纳营业税=309×5%=15.45万。营改增试点后,该饭店销售额不到500万,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则该饭店要缴纳的增值税=309/(1+3%)×3%=9万,从两种税种交税数据计算可以看到,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

问: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答: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如下不同: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是否所有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全额进项抵扣?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餐饮业、娱乐业和居民日常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用于进项抵扣。

问: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税销售额?

 

答: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计算应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三款第八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选择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使用哪些凭证才是有效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点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的,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五类: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扣减增值税规定?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扣减优惠: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为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失业人员就业。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生活服务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优惠政策相对于其他试点行业来说更多更细,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