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有关CRS的误解: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下就没事?

有关CRS的误解: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下就没事?因此,目的在于利用海外账户来进行逃避税的中国人将面临严格监管,甚至被要求补缴税款。 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联手打击利用海外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为了获取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情况,各国正在推进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是其重要一部分,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近日中国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就是中国版的CRS。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外界对CRS有以下四个误解: 误解一:我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外 《办法》出台后,有人担心自己在银行的账户信息是否也在这次金融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并被交换到其他国家。其实,绝大多数中国人不用担心这一问题。 此次《办法》收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针对的是"非居民",即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简单说,这个《办法》跟中国普通老百姓没太大关系,唯一的影响是以后金融机构开户时,需要声明文件中勾选下"中国税收居民"。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误解二:100万美元以上账户才被收集 一些媒体报道让人误解,只有非居民金融账户超过100万美元,才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涉税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其实,这是个误解,100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也会被收集,只是1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账户优先收集而已。 以中国版CRS为例,对个人而言,截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如果你的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你的涉税信息将在今年底之前被收集交给税务机关。而账户余额低于等于100万美元,则在明年底之前收集完。 中国将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作为高净值人群和低净值人群的分界线,显然高净值人群是涉税信息收集重点对象。 误解三:中国2018年将与其他100多个国家实现信息互换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而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有人认为明年9月份,在这100个国家(地区)有金融账户的中国人涉税信息将被中国税务机关获取。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中国税收居民在CRS参与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不一定会被收集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因为进行信息交换需要达到的条件有:既是CRS参与国(地区),并且与中国达成双边或多边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匹配关系。 不过,中国与这100个CRS参与国真正实现金融账户信息互换是迟早的事。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也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地,也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等地。 误解四:涉税信息交换将会增加税负 不少拥有海外账户的中国居民担心,CRS会增加自身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 但是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因此,目的在于利用海外账户来进行逃避税的中国人将面临严格监管,甚至被要求补缴税款。

作者: |五月 22nd,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大陆与香港在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到底有哪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2003年我国大陆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后,两地资本市场的相互开放和相互对接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07 年,大陆与香港准则制定机构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我国大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进一步深化了大陆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要求对提高A+H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有着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会计环境等差异,我国大陆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 基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要求,我国大陆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我国境内同时拥有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时,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还应依据国际会计准则或者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调整的财务报表。按照香港的证券监管法令,在香港上市的大陆公司需要同时披露按照香港和大陆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披露差异的数额和原因。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2006年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大陆、香港两地经济交流的不断加深,两地间会计准则还存在哪些方面的差异,有哪些因素影响着A+H股的接轨?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即使在目前两地会计准则协调和趋同以及取消双重审计的背景下,净利润差异额、差异程度呈下降趋势,差异本身依然存在,并且由于准则执行的差异,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有待增强。 A+H股上市公司报告利润差异分析 本文收集了A+H股共计8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样本公司均需公开披露经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7 ~ 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所以剔除数据缺失严重以致影响分析的样本公司。经过筛选、剔除之后,选出71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 报告利润差异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差异额=P2-P1;净利润差异率=(P2-P1)/P1×100%。 其中:P1为按照大陆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中的净利润,P2为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值,样本数据中的净利润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根据公式计算出71家公司2007 ~ 2012年的净利润差异率后,为了排除个别因素的影响,剔除了5个最大值和最小值。71家A+H公司2007 ~ 2012年的净利润差异率趋势如图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A+H公司净利润差异率的绝对值在2007 ~ 2012年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按照大陆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与按香港或者国际会计准则标准计算的净利润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异,具体的差异分布还需更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从净利润差异额的变化情况来看:正差异的样本数2007 ~ 2009年基本持平,但自2009年开始不断减少;负差异的样本数在2007 ~ 2011年间一直在逐渐减少,但在2012年有略微上升。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2007 ~ 2011年五年中,每一个会计年度差异额为正的样本量都大于差异额为负的样本量,至2012年正负差异额的样本量数目趋近相同,说明谨慎性会计原则充分发挥了作用,使会计报表在表述上更具稳健性。 零差异的样本数2007 ~ 2012年逐年都在增长,而且零差异的样本从2007年的9个增加到2012年的49个,增长幅度较大,这也就说明大陆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净利润差异正在逐年缩小。 2010 ~ 2012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 为了进一步探究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文对各个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不同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中的数据进行摘录并进行分析,寻找导致净利润数据存在差异的共性影响因素。为了突出实效性,本文只研究了2010 ~ 2012年这三年中导致净利润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为了突出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本文选取了2010 ~ 2012年中净利润差异率较大的有代表性的6家公司,分别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中国国航、华电国际电力、北京北辰实业、兖州煤业、中煤能源,所选企业分别属于交通运输、公共事业、采掘、建筑建材、房地产等行业。 以上6家公司2010 ~ 2012年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及金额见表2,其中H股报表净利润大于A股报表净利润的数额为正数,相反则为负数。 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年报中“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这一项目还列示了税务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差异。表3将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大陆、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对财务报告可比性的影响 对于上述差异,香港会计师公会与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已按《香港和大陆会计准则趋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持续等效机制进行多番讨论研究,于2008年8月份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华电国际为例,2011年A股和H股报表中政府补助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3 478千元,2012年这一因素的影响增加到25 247千元。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补助会先计入长期负债,并当有关的工程符合政府补助的要求时,在其有关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润表内;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有政府文件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的)不确认为递延收益。两种准则下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按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净利润低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披露的净利润。 那么上述差异是否会影响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概念框架将可比性定义为:对于相同的经济业务,不同的会计主体能反映相同的情况;相反,对于不同的经济业务,会计信息能反映其差异。但是笔者扩充了可比性的内涵,认为对于进行双重披露的A+H股上市公司而言,在A股和H股的报表中对于同一项经济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不同,最后导致报表中净利润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很显然这时的会计信息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此时就需要考虑,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呢?实际上,公司特征、会计制度改革、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审计监管等因素均在财务报告生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都可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与H股市场相比,A股资本市场成熟度更低,投资者的理性程度较低,华电国际在A股的年报中将政府补助采用较为稳健的计量模式,降低了净利润的波动率,有助于抑制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因而我们在分析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时,不仅需要分析准则本身的差异,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公司在A股和H股的报告中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也就是准则执行的差异。 以洛阳玻璃为例,由于大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中列示的土地使用权包含有控股公司无偿划拨的土地经评估增值部分,即大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中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列示,即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示这部分土地的成本是零成本,因资产成本计量模式差异造成成本差异,也因此造成洛阳玻璃2011年出售土地使用权收益的差异25 662 985.62元。 可以看出,虽然A+H股净利润差异率呈逐年缩小的趋势,但由于部分企业在准则执行上的差异,造成两地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是十分值得关注的。并且提醒我们在缩小两地会计信息差异时,不仅仅需要关注缩小准则本身的差异,还应监督企业在准则执行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盈余管理等目的,从而降低了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关于提高大陆、香港财务报告可比性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两地会计准则差异依旧存在,实现两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远不止准则等效就可以做到。在此,笔者就如何提高两地财务报告可比性提几点建议。 [...]

作者: |五月 10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走出去”企业反避税“陷阱”知多少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在跨境投资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制差异形成的所谓“税收筹划空间”对投资者而言往往极具吸引力。然而,在自得于未来可观的筹划收益时,您是否留意到那些一不小心就会让人坠入深渊的反避税“陷阱”? 在下文中,我们将通过一起“机关算尽,却满盘皆输”的经典案例,和大家一起审视解读这些致命的反避税武器。 境外投资架构——“预谋已久”的筹划路径? 根据报道,A公司是一家设立在中国山东的生产型企业,其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信息咨询和投资业务;B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C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C公司拥有中国境内三家从事实体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D、E、F公司各90%的股份;D、E、F公司的剩余10%的股权比例由A直接持有。 很明显,在这一投资结构下,无论是境内部分还是境外部分,其最终控制人均为A公司。境外结构的搭建,莫非有何预谋已久的“图谋”? 境外股权转让——“远在他乡”的资本利得 2011年, B公司与荷兰G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该荷兰公司。扣除相关股权成本,B公司取得约3亿元的转让。 由于C公司持有境内三家企业(即D、E、F公司)各90%的股份,因此这一交易实际是间接转让了境内三家企业的权益。 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其中关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规定已被《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7号公告”所废止与取代)的要求,股权转让方B公司应向D、E、F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相关交易资料和信息的报送义务。然而,根据相关报道,本交易下的B公司没有履行该报送义务,使得上述3亿元的所得“悄无声息”地留在了B公司。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认定——棋行险招,败局已定 由于A公司主要的业务在国内,因此下一步的考虑是如何将B公司的收益汇回国内A公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A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需确认为其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A公司取得的是另一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或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时,该收入方可为免税收入。 为此,B公司棋行险招,于2012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身份申请,以期以B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中国为由,主动申请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然而,由于B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充分,该申请未能得到批准,反而因此“暴露”了其境外架构。至此,一场反避税调查已在所难免,税收筹划已难逃失败的命运。 受控外国企业——意想不到的反避税“蹊径” 由于税务机关在B公司申请居民企业认定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交易的境外架构,税务机关开展了进一步深入的反避税调查。最终,税务机关依据698号文/7号公告,就B公司间接转让D/E/F公司股权事项征收预提所得税3000万元。此外,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受控外国企业”的条件,对应归属A公司的利润(3亿元)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这也是中国公开披露的首个“受控外国企业”案例。 结语 上述跨境投资案例,看似税务筹划利益已近在眼前,但几乎每一个环节都笼罩在反避税制度的“刀光剑影”之中。一系列渐成体系的反避税制度环环相扣,成为企业搭建跨境投资,尤其是对外投资架构时不得不谨慎面对与评估的事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全球正在进行近百年来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重大变革即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动计划,其达成的重要共识是将按照经济实质征税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和税收透明度的急剧增强将对跨国公司的经营带来极大挑战。“走出去”企业尤其应该关注BEPS项目行动计划的进展及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我国的落地情况,对交易安排、架构设计等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梳理,并对存在较大税收风险的安排进行改进或重新调整。

作者: |十一月 28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

企业纳税筹划 企业要想做纳税筹划,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纳税筹划?它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他具有五方面的特性:合法性、筹划性(预算性)、收益性、综合性、可操作性。其最终目的是减少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或创造条件利用; 2、纳税期的推迟。延迟纳税,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的筹划。现在的1万元肯定不等于1年后得一万元,企业现在缴税1万元,不如等到一年后才缴税1万元,等于利用了税收的信任度; 3、利用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4、利用税法漏洞: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下面风险: 1、纳税人在筹划时因错误选择税收政策; 2、纳税人自身财税基础薄弱,错误理解纳税筹划。 对此,梧桐树下和小郑给出的方案是:企业充分了解税法,关注税法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夯实财务核算基础。 下面我们先举例说说增值税的筹划,以这些案例带来其他税种的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切入点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一定要特别注意的是连续12个月,而不是一个会计年度。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相互转换。 ☞思路:年应税销售额的分拆。 1)当毛利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大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如:K公司的A企业 2015年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5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位小规模纳税人的话,2015年应纳税额=75万×3%=2.25(万元) 如果,A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2015年应纳税额=75万×17%—65万×17%=1.7(万元) 这样的话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55万元。 K公司的A企业 2015年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2014年应纳税额=75×17%—60×17%=2.55(万元) 如果,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3万元 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析 (75-65)/75=13.33% (75-60)/75=20% 可得出,按毛利率为17.65%,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2)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82.3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小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从上例,得出: (65*0.17)/75*0.17=86.67% (60*0.17)/75*0.17=80% 可得出,按进项占销项比的82.35%,也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否可以从—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该筹划的前提是,该企业目前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做大,类似一些老板控制多个小经营部一样。 K公司的供应商B企业,在未来的—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公司的私人作坊型的企业,与K公司的交易一年在80万左右,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必定核算不准确,难以应对税务局的检查,这时候可以考虑将企业分设为B1、B2两家商贸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35万和45万,成为小规模企业,这时征收率为3%,这样就可以按照3%,进行缴税了。 3)考虑企业净利润的筹划 K公司的C企业是—般纳税人,其打算购进—批货物,从—般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7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60万元,该货物的转售价为100万元。C企业应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货物?(假定:其他营业税金附加为12% ) 从—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17%—70×17%=5.1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5.1×12%=0.612(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70-0.612)×25%=7.347(万元) 净利润=100—70—0.612—7.347=22.041(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17%-0=17(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17×12%=2.04(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60-2.04)×25%=9.49(万元) 净利润=100—60—2.04—9.49=28.47(万元) 分析可得:C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会取得更多的收益。 [...]

作者: |十月 14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9月起新出口退税分类办法实施

新办法有哪些亮点呢?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分别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新规范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例如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与上一年度退税额比从原公告的100%减少为60%,这些条件的放宽适当的提高了一类企业的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标准单独罗列,更具有针对性,且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更大程度上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通过比对海关、外管等多方数据,对外贸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联合多方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氛围。 五是进一步平衡退税整体进度。一类出口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即如果相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 特别注意    区分三类企业设定不同标准 此前所有出口企业共同使用的一类认定标准,进行区分,分别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定标准。 一类企业数量有望扩大 新办法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会在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一类出口企业,国税部门将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二、三类企业退税全面提速 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新办法出台企业应注意什么呢?   1、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风险防控有关报告。 2、新分类评定结果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目前国税部门正在对出口企业进行评估分类,我局将通过税企邮箱将评定结果告知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开一类及四类企业。 3、新办法规定提醒各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提高风险意识,在企业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应提高税法遵从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失信风险。 小提示  最新的分类评定结果,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15天内会通过税企邮箱将评定结果告知各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开一类及四类企业

作者: |十月 13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实务原则+23项开票总结

基本原则1.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属于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形,如开具专票后,能否抵扣是接受方的涉税责任和风险; 3.接受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都是3%或5%。 具体事项(23项)(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实务中也就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动漫企业,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电影放映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装卸搬运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收派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文化体育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有形动产租赁,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建筑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销售不动产,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特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特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7)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8)融资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非学历教育,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销售旧货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按照征收率3%征税,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 |九月 28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个税税率表: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个税税率表: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

作者: |九月 18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发票只有扫描认证抵扣的方式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作者: |九月 18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从上半年税收一窥中国经济晴雨表

税收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从中可窥当前经济形势变化。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64979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9.4%。扣除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翘尾增收等特殊因素后,增长5.1%左右。

作者: |九月 1st, 2016|图解金融|0条评论

你的企业能享受“优待”吗?9月1日起执行的退税新规解读

今年9月1日起将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可获得优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总局日前对2015年制定的《出口退税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简称《新办法》)。今年9月1日起将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可获得优先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作者: |八月 16th, 2016|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