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

 

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

第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

1.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第二, 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

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即零税申报)。

理解误区

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与怀疑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或“只需要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此种行为会给客人带来极大法律隐患。客户今后有跟香港本地公司做生意,税务局就很容易通过对方的公司核数帐目审核到你公司的商业信息,税务局有权追朔公司从开业以来对所有业务进行核数报告,如不及时申报,就很可能收到法庭传票,甚至被拘留。这些经历将是十分惨痛的。威尼可以提供核数师报告。

 

法律解释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报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否则,如果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而又没有申请延期,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例如:如果报税表注明是4月3号发出的,那么在5月3号前就要完成并递交到税务局。

核数师报告上要求写清楚财政年度,即这间公司埋数年期是什么时候,即是4月份收到报税表,一般来说,如果上年埋数年期是2003年3月31号,那么下一年的埋数年期一定是2004年3月31号。

通常,做一个核数师报告,就算所有文件都齐全,至少都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所以收到报税表后,一般会延迟几个月,延迟的时间根据公司上年核数师报告财政年度的年结的不同情况而不确定,而且是有很多法律的限制的,可以延迟到7月15号或8月15号或11月15号,如果上年年结是在2003年3月31号,埋数在2004年3月31号,就可以延迟到11月15号。

如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

开业以来第一次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1,200;

2.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3,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

第二次(或以上)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3,000;

2.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8,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

综上所述,向税务局递交核数师报告对于香港有限公司是相当重要的,而且香港公司法规定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必须每年至少做一次核数,这是每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