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境外金融账户继续“隐身”的3个方式 | CRS应对②

CRS对境外金融账户及金融资产带来主要风险在于以往“隐匿”的资产信息“透明化”,由此引发两大风险:(一)境外金融账户下的资产是非法离境且未完税的,也即在税法上处于“应申报未申报”状态,面临补税甚至偷逃税的法律后果;(二)未来境外收益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信息不对称、无人监管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一、转移到“非参与国” 根据最新经合组织(OECD)官网披露,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参与国家和地区(ParticipatingJurisdictions),由此前的101减少到100个,名单上减少的国家是欧洲的阿尔巴尼亚(Albania)。   由于CRS是以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不参加CRS信息自动交换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也就没有义务去收集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换,从而可以继续“隐身”。有数据表明,目前全球共有224个国家和地区(国家为193个,地区为31个),全球尚有100余个国家(地区)未承诺参与CRS。              未承诺参与国家、地区 亚洲 台湾地区、菲律宾、越南、泰国、巴基斯坦、朝鲜等地尚未承诺加入; 欧洲 梵蒂冈、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等尚未承诺加入; 美洲 秘鲁、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尚未承诺加入。 非洲 除南非等少数国家承诺加入外,大部分国家(地区)尚未承诺加入。   风险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OECD在CRS相关文本中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参与国的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应当将其视为“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将其“穿透”,找出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   二、改变“税收居民”身份 部分机构近期纷纷向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推销“小国”的护照,进而借助这些护照显示的身份在海外设立账户,以避免其金融账户信息在2018年9月自动传送回中国大陆税务机关。 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非依据国籍或护照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需要按照各国国内法,通常采用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另外一方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从法律上看,对于仅仅加入某国国籍或办理一纸护照,试图隐匿海外账户的信息的做法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应结合各司法管辖区的税率、税收征管实际、CRS参与程度以及个人金融资产配置等因素,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合理的规划税收居民身份,达到全球资产税负最轻的效果。 [...]

四月 25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香港與韓國簽署投資推廣合作諒解備忘錄

投資推廣署今日(四月十九日)與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於首爾聯合舉辦商務研討會,並簽署投資推廣合作諒解備忘錄。 投資推廣署及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合辦的投資推廣研討會吸引了超過250名企業代表出席。投資推廣署助理署長何兆康及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執行副總裁宣石基於會議期間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文件訂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韓國在宣傳兩地雙向投資的合作模式,促進兩地在投資推廣的合作關係。根據諒解備忘錄,兩地會就雙方的投資環境及投資機遇交換信息,並會分享吸引外資的經驗及投資推廣的良好守則。 何兆康表示:「今日簽署的諒解備忘錄,標誌着香港和韓國在促進兩地投資推廣合作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有助進一步加強兩地投資推廣的合作和交流。」 宣石基表示:「香港是中國內地與世界各地的『超級聯繫人』,是韓國企業進入內地及拓展區內業務的理想地點。我衷心希望韓國企業能把握這個機會,利用香港為踏腳石拓展其海外業務。」 其他講者包括香港駐東京經濟貿易代表姜梁詠怡、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香港韓國貿易館館長洪彰杓、香港貿易發展局韓國辦事處國際事務主管游紹斌、友利思會計師行合夥人李炳求及牛市通有限公司聯合始創人兼聯席首席執行官文景祿。他們分別講解韓國企業如何利用香港的優勢進入內地市場。 投資推廣署代表團將於明日(四月二十日)前往釜山舉辦另一場研討會,繼續推廣香港優越的營商環境。 如欲索取活動相片,請瀏覽:www.flickr.com/photos/investhk/albums/72157679542016793。 完 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8分

四月 21st, 2017|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最新:香港、新加坡CRS实施近况及税务风险提示

2016年6月30日,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正式生效,该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CRS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5月份,新加坡推出国内法规《2016所得税法案》(修正案2号),该草案规定了新加坡将根据经合组织(OECD)共同申报标准(CRS)与其他国家自动交换涉税情报。两大关键的金融中心都在为CRS的实施做积极准备。本文介绍香港、新加坡CRS的最新进展,并揭示其中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   基于金融、税收政策、以及文化等因素,香港、新加坡对于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外金融资产配置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也均承诺参与CRS,因此应积极关注两地的CRS推进情况。   一、积极开展CRS本地化立法 香港: 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在香港可于2017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2016年1月,香港政府提交了关于CRS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与2016年6月30日正式生效,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2016年底,香港政府发布《金融机构指南》,作为CRS实施指引,为香港金融机构的CRS合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新加坡: 2016年5月,新加坡推出国内法规《2016所得税法案》(修正案2号),7月份开始邀请公众针对CRS的提案进行交换意见。该草案明确,现行的新加坡所得税法案中原本为践行新加坡/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而制定的管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将延伸到管理CRS规定的信息交换。新加坡财政部指出,这将有助于推进新加坡与其他纳税管辖区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协议并实施共同申报标准。 该草案实施后,所有的金融机构将需要收集并保留共同申报标准规定的所有非新加坡纳税居民的相关信息,而不只是与新加坡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协定的国家。该草案还建议授权新加坡税务局必要的权利,强制纳税人提交电子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信息以有效实施CRS。 为了实施CRS,新加坡政府当局根据新加坡国内法律结构,结合CRS的要求,出台了《共同申报标准条例》(CRS Regulations),并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据此,香港和新加坡已经将CRS标准引入当地法规,强制要求当地金融机构履行收集和报告客户的金融信息的义务,为金融账户信息收集铺平了道路,以便参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   二、积极签署政府间CRS信息交换协议 目前,新加坡和香港已经表明,它们将开始与其他CRS参与国签署双边协议,以便于对金融账户信息进行自动交换。根据两国的声明,总的来说,在互惠原则下,他们将从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伙伴中,挑选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挑选标准主要是能够达到OECD标准,并已经制定了适当的法律和规章来保护数据隐私和机密性的国家。已签订的双边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为自动交换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香港: 根据香港修订条例的规定,为了与某税务管辖区进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香港需与该税务管辖区签订主管当局协定,有关主管当局协定将就自动交换资料标准所收集资料的传送安排作出规范。在协定公告生效后,相关税务管辖区会被纳入《修订条例》下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金融机构需由申报年起向税务局申报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金融帐户资料。截止目前,香港共与3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主管当局协定: 国家/地区 签订主管当局协定日期 生效日期 首份资料所属年度(注1) 申报年 日本 2016.09.20 2016.12.31 2017 2018 英国 2016.10.19 [...]

四月 20th, 2017|分类: 未分类|标签: , |0条评论

CRS新规下个人设立境内金融账户的10个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按照时间表,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将会将相关账户信息提交给有关税收居民国,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也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作为中国参与CRS的第一步,就是搜集金融账户信息,为下一步信息交换做准备,本期为您解读 CRS新规下,个人境内设立金融账户面临变化、风险。 为了兑现我国承诺,实施CRS,不久前国税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明确将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金融账户开户程序,对非居民金融账户开展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目前虽然还没正式颁发文件,而且最终实际正式颁布可能要晚于2017年1月1日,但是经验看来,通常会追溯适用,从2017年1月1日实施。本文以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为依据,从10个方面对新规下境内个人设立金融账户分析,虽然最终实际内容可能还会根据社会各界反馈进行一定的修改,但一般幅度不会很大。   一、金融机构开展涉税信息调查的对象? 回答这一问题还需回到CRS本身,我国承诺实施OECD制定的AEOI标准,即意味着将会与相关国家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获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在我国设立金融账户情况以履行义务,从我国角度看,这些人就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可以分为两类: 1、非中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未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没有构成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需要提示的是,美国税收居民账户的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2、有中国国籍,但是很少在中国居住,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法意义上的税收居民,但是面临实际中界定的困难。 3、最终判断税收居民身份需要结合各国国内的税法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二、哪些账户不纳入调查范围? 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同时明确规定以下账户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投资或者储蓄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6000元的休眠账户。 2、为特定事项而开立的账户:(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4)专为支付税款。 3、符合条件的存款账户:(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2)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 4、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5、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6、社会保障类金融账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7、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三、对“老账户”要进行尽职调查吗? 也要纳入范围,目前是以2017年1月1日为界限,之前的账户为存量账户,又以600万为界限,区分为“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 1、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主要方式有两种:(1)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5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2)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2、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主要方式包括:(1)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低净值账户持有人,可以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2)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3)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前述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程序完成尽职调查。 3、管理办法也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四、如何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具体如下图,可选项为三个:(1)中国税收居民;(2)非居民;(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管辖区居民。   五、同时符合多个国家税收居民身份怎么办?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需要向开户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涉税信息。   六、对设立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的程序 1、个人开立账户时,账户持有人应当签署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2、金融机构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将要求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否则,不得开立账户。 3、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4、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声明文件的,视同非居民账户管理。   七、涉税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1、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2、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

四月 19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哪些已与中国正式签署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协议?

2014年7月OECD组织和G20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和《多边管辖权协议》(MCAA),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的行为,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这个系统也称为通用申报标准(CRS),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据统计,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英国、瑞士等国家是海外金融投资的热门国家,这些国家在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方面的发展,将对海外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经济的滕飞造就了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群,人们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愈发严重。根据我国承诺的时间表,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 来源: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2016中国高净值人群出国需求与趋势白皮书》 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由所在国“自动”传送给中国税务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上述金融投资国除了美国借助《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外,其余国家均承诺加入2014年7月OECD发布的Standard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首次交换信息时间: 新加坡(2018年) 英国(2017年) 澳大利亚(2018年) 日本(2018年) 加拿大(2018年) 德国(2017年) 瑞士(2018年) 法国(2017年) 新西兰(2018年) 韩国(2017年) 二是承诺国还需要和中国签署相关协议,AEOI标准除发布CRS外,还发布了CAA,用以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 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CAA) 统一报告标准 (CRS) 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 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美国:已经同中国就FATCA草签协议 2014年6月27日,美国财政部披露,就落实《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已经同中国“草签”了一份协议,在美国财政部网站上看到,中国已被列入就FATCA同美国“基本达成协议”的名单,起始日期是2014年6月26日。 加拿大: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将至 2016年5月,加拿大税务局长安德鲁在参加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时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京会见。双方签署了《2016-201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加拿大税务局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该谅解备忘录,中加税务部门将在2016年至2018年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及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网站的公开信息,从今年7月1日起,在加国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客户须申报其居民身分,金融机构会将非加拿大居民和实体的账户信息,按年向加拿大税务局报送。为了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最大程度地避免逃税,更为了税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高效准确地展开财务信息交换,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都将提供给税务局。 [...]

四月 19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香港CRS实施近况及核心涉税风险提示

一直以来,香港都是大陆高净值人士投资的主要选择之一,特别是借助香港低税率、离岸注册便利、金融环境宽松等优势,作为开展国际投资的重要平台。和大陆一样,香港将成为第二批进行CRS实施地区,并且制定了专门的《修订条例》及《金融机构指南》等落地法律、文件,CRS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一、《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 2016年6月30日,香港政府发布《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该条例作为香港实施CRS的主体法律文件,基本借鉴了OECD发布的CRS文本,同时在一些细微方面,如投资实体的范围等,做了本地化调整。 条例要求,香港将在2018年底前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而金融机构须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共同报告标准的要求。 香港将开始从其已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经济体中,物色进行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截至2016年6月,已签订三十五份全面性协定及七份交换协定。 香港金融机构可于2017年开始进行尽职调查程序,以识辨和收集相关财务帐户的资料,并于2018年向税务局提 交资料,让税务局可将资料传送至相关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链接网址: http://www.ird.gov.hk/eng/tax/aeoi/ordinance_2016.htm 二、发布《金融机构指南》 2016年底,香港政府发布《金融机构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Institutions),作为CRS实施指引,为香港金融机构的CRS合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该指引并非政府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可以用来作为实施CRS合规的指南和手册。 《金融机构指南》共18章,分别对CRS下的相关定义,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豁免, 需要报告的信息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金融机构指南》以OECD发布的CRS Commentary(《CRS评述》)为蓝本,同时与其他英国海外领地一样,大篇幅地借鉴了英国政府2016年4月份发布的CRS实施指引。其中,第7章(Person Who Acts for aNon-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非公司法律实体的CRS合规法律责任划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 《金融机构指南》(Guid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链接网址: http://www.ird.gov.hk/eng/tax/aeoi/guidance.htm 三、投资香港风险提示 中国政府与香港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经于2006年12月8号正式生效。按照香港、大陆的安排,会于2018年9月1日启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届时,大陆税务居民,在香港开设金融账户及丰富的涉税信息,将被传送给大陆税务机关。 1、税务居民身份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调查程序,所有新帐户(即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存量账户(即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耍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2、自动交换且信息丰富 对香港开设的托管帐户、存款帐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均要开展税务尽职调查。 [...]

四月 19th, 2017|分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标签: , |0条评论


  Email Us

   HongKong:+852 2143 9702

   Shenzhen:+86 755-2588 0434

[]
1 Step 1
Name
Message
0 /
Previous
Next
powered by FormCra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