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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与美国FATCA法案的几点比较

金融账户共同报告标准(CRS)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一批56个国家和地区将从2017年9月1日开始首次信息交换: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这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给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等一些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公开同意执行自动信息交换。因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其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那么,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与FATCA法案有什么不同呢?   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该法案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截至2014年7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或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那么,CRS与FATCA法案有哪些不同呢?    一、不同的信息交换模式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文本中。而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此种交换模式没有在缔约国政府之间建立自动信息交换平台,由于不涉及政府之间的报告义务,因此无法实现互惠模式。   二、调查对象的不同标准 CRS以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界定调查对象,居民概念更易与现有税收条约接轨;而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进行资产申报。其调查对象的基础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显然后者的范围更广。   三、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四、FATCA法案通过惩罚性预提税来保证实施 依照FATCA法案,未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CRS没有采纳FATCA法案惩罚性预提税来保证实施。2009年重组后的“OECD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设立了同行评审机制,旨在敦促和帮助成员方有效执行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目前,已有一百多个成员的“全球论坛”将继续敦促CRS的执行。   五、《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将为金融机构执行CRS提供国内法依据 事实上,对于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在CRS的执行方面,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CRS力图使国际社会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到金融信息自动交换中来,决定了其试图构建的全球单一标准是一个相对低的标准。在借鉴FATCA合作机制的同时,CRS更多地考虑标准如何更有效地实施以及如何降低金融机构的遵从成本。中国与他国进行自动信息交换的实践经验不足,对于国内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应对CRS需要在把握税法规定、反避税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空间,寻求节税之道。

四月 19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与筹划 | CRS应对①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前提,是要确定账户持有人是否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交换,传递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因此,实施CRS的基础,就是判断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本文为您梳理了几大热门投资地区关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就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和规划进行深入的分析。 各国税法规定,“税收居民”通常面临全球纳税义务,不仅应就本国的收益纳税申报,也应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在全球有资产配置的人而言,在CRS全球金融账户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需要慎重对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选择与规划。在法律上,税收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目前,针对自然人,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判定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一、主要投资地“税收居民”法律认定标准 1、英国 按照判例法,税收意义上的英国居民一般指如下三大类: a.事实上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b.在英国有可能使用的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的工作者; c.虽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4月6日起,英国实行一项全面的法定居住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SRT),并根据测试结果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英国的税收居民。 若根据上述条件依然无法确认税收居民身份,则要看其他一些相关因素(ties),比如说家庭、住所、工作、过去两年在英国的天数、在其他国家的居留情况等等。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更为复杂。 2、美国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是指: a.美国公民; b.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居民,包括: 具有永久居留权者,如绿卡持有者; 持E身份的居民; 持H身份的居民; 三年内在美国累积超过183天者(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附加福利、小费、股票购买选择权、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博弈获利、国外已得收入等。 3、澳大利亚 就自然人而言,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公布的《税务指南》判断其是否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澳大利亚税法层面上的居民,与个体是否有澳大利亚国籍无关。即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个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个人是否具有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身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来判断。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身份判断做了规定,例如,个人在某一课税年度在澳大利亚居住半年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 一般规定: 根据subsection 6(1)of the Income TaxAssessment Act 1936(ITAA 1936)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 a.在澳大利亚有无住所; [...]

四月 18th, 2017|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CRS):澳大利亚

根据OECD的指引,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落实CRS,从而实现各个司法管辖区间涉税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经由四个步骤:(一)本土化CRS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二)、建立司法管辖区间交换信息的法律基础;(三)、落实行政支持和技术措施;(四)、保障被交换信息的机密性。本文主要投资国CRS推进进度,以提示风险。 美国极力主张的FATCA在2014年7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而澳大利亚早在2014年4月28日就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定以促进FATCA在澳大利亚的施行。澳大利亚针对FATCA对法律的修改——《税法修正案(实施FATCA)(2014)》也在2014年7月1日与FATCA同步生效。澳大利亚政府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透明化的意义有明确的认识:逃税避税是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各国财税机构的国际合作和高质量、可预期的信息将切实帮助各国落实本土税法。 CRS要求立法执行必须与CRS及其解释一致,OECD提供了效力比CRS及解释略弱但具有极强指导意义的指引与常见问题解答。同时,CRS允许金融机构在CRS范围内适用任何可选的条款。澳大利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完善行政条例,为CRS在本土的推行铺路。 一、国内立法(步骤①) 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CRS相关立法《税法修正案(实施CRS)(2016)》通过御准,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澳大利亚向原有税法中添加了CRS相关条例,辟为分部396-C。该法要求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向其税务局官员提交外籍居民账户的特定信息这一基于CRS的义务。须报送金融机构、非报送金融机构、报送金融账户等等都在该法中予以详细界定。其对高净值账户和低净值账户的界定完全按照CRS。而判断是否为须报送金融账户必须按照CRS完成尽职调查程序来确定。 尽职调查程序意在识别在CRS下参与的司法管辖区的须申报账户。澳大利亚及很多国家都意识到,会有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参与到CRS中来。而只要求金融机构报送与自家政府合作的司法管辖区的本国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和只收集与自家政府合作的在本国开设的非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这一过程要求金融机构首先区分一个账户的持有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加入到CRS之中;而当前未加入的,未来仍有很大可能加入。这样一来二去,极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进行自主调查的成本。因而,澳大利亚采用更广泛更简洁的尽调途径,即CRS 泛途径,来提高尽职调查的效率。该途径要求所有新设账号的持有人都提交确认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即使是未参与CRS的司法管辖区;而对于存量账户,同样是提交机构档案中全部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持有人的账户,无论其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参加了CRS。但是,澳大利亚虽然从金融账户收集了全部非澳大利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资料,但是只和澳大利亚签订了自主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切实进行信息交换。 全部的个人存量账户都要受到尽职调查程序的审核。金融机构在2017年6月30开始对存量账户进行高净值存量账户和低净值存量账户的区分,而2017年7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账户为新设账户。开设新设账户需要提交证明开户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自主声明,相较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向新设账户的持有人收集了更多的信息。而对于机构存量账户,在测试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及之后每一年的12月31日,如果账户余额或净值低于阈值25万美金, 则可免于尽职调查。如果税务局合理认为一个金融机构或一个账户持有人通过交易或架构来回避一个金融机构将其账户确定为须报送账户来逃避申报义务,则税务局可以下达通知给该金融机构将该账户视作须报送账户。 澳大利亚《税法修正案(实施CRS)2016》的尽调程序与CRS中尽调程序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相符合。同时,法律给出了符合CRS范畴的尽职调查替代性程序:将对新设账户的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将对高净值账户的程序的程序适用低净值账户;或在特定情况下将新设账户视作存量账户。 金融账户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但对调查结果负责。高净值账户和新设账户预计在2018年7月31日完成尽职调查并进行报送,而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则延至下一个报送截止日期,即2019年7月31日。金融机构每年录入CRS信息一次,但税务局不要求须报送金融机构在政府注册备案。首次进行交换的信息的申报期间为半年,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申报期为整个公历年。金融机构首次向税务局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之后每个申报期的报送截止日期皆为次年的7月31日。法律允许金融机构选择除美元之外的澳元作为申报的币种。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于同年的9月30日与合作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信息交换。金融机构收集和申报的信息需要至少保存五年,信息必须准确且以英文或易翻译为英文的语言保存。 二、国间协定(步骤②) 澳大利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基于双边税收协定、《涉税信息交换协定(TIEA)》和《税收事宜行政互助公约》(2011年签署)。在《税收事宜行政互助公约》下进行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签署行政协定,则2015年6月3日澳大利亚基于《互助公约》第六章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同时在前文提及,中国也是《多边主管当局协定》的签署国之一。澳大利亚将与其他签署该协定的合作的国家按期进行信息交换,而信息也会按照该协定收到保护。 三、电子申报(步骤③) 澳大利亚在申报软件选择上直接采用了OECD所提供的CRS XML 架构1.0版。OECD就使用方法与对XML解读提供了指引。同时,澳大利亚税务局铺设网上工商与税务代理入口,通过“澳洲秘钥(AUSkey)”这一各大行政部门通用的软件验证身份。FATCAXML架构也是通过该入口。2016年12月本土申报系统完成最终技术配置,该系统将在今年下半年进入测试。 四、违规处罚(步骤④) 金融机构或账户持有人未按照《税法修正案(实施CRS)2016》履行各自义务或受到处罚。金融机构未提交须报送金融账户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迟交或不交报告每二十八天给予一个单位的罚款。而金融机构未能获得新设账户的账户持有人的自主声明也会受到一个单位的罚款。金融机构有保存信息五年的义务,未尽义务则处以二十个单位的罚款。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的每个单位的罚款为$155.46,每年会因通货膨胀等原因调整,每次调整发生在7月1日。金融机构被要求将信息长期保存,澳大利亚这一要求也与其他许多合作的司法管辖区相互契合,这给各国反复核查、查漏补缺、最大限度利用信息防止偷漏税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澳大利亚是一个投资环境相对友好的国家,根据中澳税收协定,利息的预提税为10%,股息为15%,特许权使用费为15%。资本利得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与其他收入一同应税,而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个税差异仅仅局限在前$37,000,之后二者税率相同。没有房产税和遗产税(虽然继承的遗产可能视作出售,而继承人需缴纳资本利得税)也是投资人置业的一大利好。

四月 18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香港离岸账户注意!香港最大规模CRS税务交换政策

◆ ◆ ◆ ◆ 所有在香港的国际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进入名副其实的裸奔时代。 ◆ ◆ ◆ ◆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历史上最大规模CRS税务情报交换政策出台。这是划时代的一次会议,这是香港彻底成为全球反避税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国际先锋模范角色的一次转折性的会议。香港实施CRS,将彻底让所有在香港的国际金融财务账户信息进入名副其实的裸奔时代。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于1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涉税信息的时间确定为2018年9月。 香港此前已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CRS,2018年9月香港与其他相关CRS伙伴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香港立法会3月16日的决议,彻底颠覆外界的观望态度,就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 除了现时已在名单上的两个税务管辖区(即日本和英国)的基础上,一次性加入71个准伙伴及一个确认伙伴(即韩国),并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这里特别提醒有香港账户的外贸人和SOHO,不要再选择零申报了(零申报如公司有运营将十分危险)。CRS反映的是个人最终所得,若无公司账目,将会被国家强制评税,得不偿失。 据香港公司的税务法例,香港公司按照香港法律要求需要做账审计,由专业会计师和审计师出具符合条件的审计报告。判断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账,需要从香港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公司想稳妥发展,需要良好的财务计划,那么再小的营业额也做账比较好,从长远说,离岸账户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做账在某种程度是说明离岸账户操作规范性和合法性。 做账审计时需要注意: 1. 做账和审计(核数)需要由专业的会计人员处理,需要支付额外会计费用; 2. 有业务发生的公司应该有自己的账目,不管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 3. 平时请保管好银行月结单,销售/采购发票(Invoice)及相关费用单据。 香港部分银行开设离岸账户的 最新要求 汇丰、渣打银行 准入门槛: 国内有关联公司; 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金以上; 国内关联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最近3个月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贸易凭证; 董事3个月内住址证明文件。 DBS星展、恒生银行 准入门槛: a. [...]

四月 18th, 2017|分类: 未分类|0条评论

全球征税时代到来!如何解读CRS

很多有海外收入的人士认为,我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国境内,或者我开一个离岸账户存着,这样我的收入就不用征税了。反正中国的税务机构也查不到。但是现在,这样的日子马上就要结束了! 受到美国政府《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CTA) 的启发,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AEOI 标准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AA)、《通用报告准则》(CRS) 及其释义。 目前已有逾90个国家(地区)承诺积极落实推行 CRS,当中逾50个国家(地区)承诺于2017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流程。 中国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 CRS 的国家(地区),将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中国政府将通过国际合作对其税务居民实施全球征税。随着 CRS 相关政策在各国得到落实,个人财富透明化的国际税收新时代即将到来。 注:美国没有签署《通用报告准则》进行信息交换,因为美国已经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 实施了自己的政府间财务信息收集体制(而且,原则上是回收的)。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从2014年开始财务信息就已经收回美国了,因此美国目前没打算,或者说也没必要采纳《通用报告准则》(CRS)。 下面,通过18个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通用报告准则》CRS 的具体内容: 1. CRS是什么? CRS 的全称为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通用报告准则》。2014年,经合组织 (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通用报告准则》(CRS)。 2. CRS 和之前的信息交换规定有什么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 3,000 [...]

四月 18th, 2017|分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标签: , , , |0条评论

孫何會計師有限公司

Practice details 事務所詳細資料 English name 英文名稱 A Ho Sung CPA Limited Chinese name 中文名稱 孫何會計師有限公司 Registered address 註冊地址 Room 1501, 15th floor, 287-2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287-299號1501室 Telephone number 電話號碼 25300202 Fax 傳真號碼 [...]

四月 12th, 2017|分类: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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