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法国政府正研究向互联网搜索引擎巨头谷歌(Google)以及微软、脸谱等互联网企业的在线广告业务征税,并用所得税收扶持受互联网非法下载等行为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仅在法国,谷歌在这一领域的年收入为8亿欧元,预计征税“最终每年可以带来1000万欧元(约合9770万元人民币)收入”。对此,谷歌并未作出激烈回应,只是婉转地提出法国政府应该通过引领技术革新打击非法下载等行为,而不是征税。不管谷歌的回应是否有道理,单单法国政府这种打击互联网垄断所采取的做法本身,似乎就应该引发我们对国内互联网市场的思索。
在中国,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巨头(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其垄断地位日益明显,这是大家都清楚的事情。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市场之后,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独步天下,收入份额占市场约7成。阿里巴巴则占据了中国网上交易额的80%,一家把持着中国网络入口流量的80%。至于腾讯,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达到5亿,QQ的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15,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成。
而在2015年,国内互联网行业更是完成了一系列收购,数量之多规模之巨都创下了纪录。这些案件包括:腾讯系:搜狗+搜搜(估值超30亿美元)、京东+易迅(市值378亿美元)、腾讯文学+盛大文学(估值超15亿美元)、58同城+赶集网(估值100亿美元);百度系:携程+艺龙(市值131亿美元)、携程+去哪儿(市值合计约187亿);阿里系:优酷+土豆(市值45亿美元);阿里系+腾讯系:滴滴+快的(估值近165亿美元)、美团+大众点评(估值150亿美元)。以上数据表明,互联网巨头在市场竞争及利益驱动下,正加速转向“联姻合并”,其垄断程度前所未有。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
互联网行业有两个经济特征,使其具备自然垄断性。一是用户评估某个网络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上用户数量的多少。某个网络的用户越多,越能吸引新用户加入这个网络。比如谷歌,因为用的人多,就有更多的人愿意使用,这就是所谓的“赢家通吃”。二是公司营运成本往往随着销量的增加而下降。从成本的角度看,由一家企业服务于整个市场是最有效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定义的“自然垄断”。由于以上两个特性,互联网经济天生会发展到垄断。在欧美市场,谷歌也好、微软也罢,无一不被认定存在严重市场垄断行为,虽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却躲不过数次的巨额罚款。无疑,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也都是不折不扣的垄断企业,而且在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中,他们具有的杀伤力更大。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垄断而任其发展的话,会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但在过去十年中,针对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几乎没有进展。还有不少呼吁对互联网公司网开一面的声音,主要理由一是互联网行业的进入门槛很低,竞争很充分,二是出于保护创新的角度,认为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必要性不及实体经济。这两种观点看似有道理,却恰恰忽视了互联网的自然垄断特征和中立特征。互联网行业的进入门槛看上去不高,但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不要说复制出一个BAT,即便再诞生一个新的滴滴快的,都是不太可能的。现在BAT看着哪个领域有发展苗头,就通过收购或者投资切入市场。视频垄断了,团购垄断了,旅游垄断了,今后也许还会收购其他新起来的互联网企业。本来,互联网行业是靠创新打天下的,当这些巨头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对互联网的应用、内容和接入形成垄断并控制了数据、流量这些核心资源后,年轻人创业的门槛将越来越高,创业企业的成长周期也会被快速压缩,很难避免市场不受他们影响并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BAT的垄断行为,无疑对大众创新、“互联网+”和各类创意产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需要我们保持警惕。
面对这个已经形成的市场垄断,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认为,欧美国家打击谷歌、微软等公司的垄断、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财政当局也应该向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开征反垄断的“谷歌税”,这是在所必然的。税率究竟多少为佳,社会可以另行讨论。但以阿里巴巴1.5万亿元的营销额来看,即便是5%的税率也意味着750亿元的税收。这无疑会给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缓解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所带来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