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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与境外公司之辨析

早在2000年初,在国外已风行了二十多年的离岸公司就开始逐渐为国内从事国际贸易及投资、引资的人士认识,大有发现新大陆般感慨。现在,离岸公司在我国的运用已经非常普遍,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赛富亚洲、红杉资本、鼎晖创业投资、华平投资集团、联想投资、弘毅投资、富达、新桥、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面对这样的形势,你是否心中也荡起了涟漪。事实也正是这样,国内很多企业和投资人,出于各种目的,都纷纷注册了自己的境外公司。 但是在实务中,会经常有客户会把离岸公司和境外公司混为一谈,比如有一个客户说,他想注册一个离岸公司,又接着问你,你说新加坡好,还是萨摩亚好,对这样的问题,亲,你怎么回答?下面小编就就带着您澄清一下这些基本概念吧。若能为您的正确选择提供一些帮助,当不胜荣幸。 一、什么是离岸公司 (一)概念简介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指不在注册地进行实质业务的公司。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法区又被称为避税港,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一般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 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 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 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不用多说我们也知道,具有上述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必然会引得企图避(逃)税者趋之若鹜,从而形成避税港。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就是全球有名的避税港。 (二)基本法律界定和法律要素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相对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因此,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被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仍不够准确。因为并不是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另外,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国际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离岸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多是转口贸易及其银行账户收款。 根据《离岸公司法》的论述,界定离岸公司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考察其运营要素——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二、离岸公司≠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是相对于境内公司而言的。境内公司就是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相应的,一般而言依据外国法律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即为境外公司。离岸公司是依据离岸地法律在离岸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离岸公司当然属于境外公司,更准确的说,离岸公司是为了达到避税节税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公司,且大多登记在BVI、开曼、萨摩亚等避税天堂地区。但是反过来,境外公司并不仅指离岸公司,其内涵范围更广,外延更大。 在贸易往来乃至法律实践中,许多人都没有注意到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的法律特性,混用离岸公司与境外公司概念,这是需要注意的。笔者现将二者的区别小结如下: 三、注册离岸公司的优势 1、合法避税,降低财务及税务负担 离岸公司因为并没有在注册地实体经营,所以一般满足免税条件,而且有些离岸公司本身不需要交税,所以在税收上享受0税率的优惠,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作成本。 2、注册程序便捷、开放,成本低廉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由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无须注册本人亲临注册地,而且注册后不须将资金打到国外公司,每年亦不须验资。 3、公司管理简便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管理程式简单。 4、无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 除了个别限制性行业,比如银行、保险、军事等,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限制。除注册地区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及经营。对股东和董事的国籍、年龄、资产等均没有限制,大多“离岸”区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职。 5、绕开外汇管理 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一般说来,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如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相对而言会比较简单便捷。而且,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干脆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 6、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  

作者: |二月 10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中国外汇储备缩减的秘密

去年12月末中国外汇储备创2011年2月来新低。尽管中国外储规模仍是全球第一,但自2015年8月汇改以来,外汇储备规模正迅速消耗。

作者: |一月 20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科普在岸离岸人民币汇率

自2016年底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像脱了缰似的连连下跌,最低跌至6.9694,就在大家扳起手指头数啥时候真正跌破7时,离岸人民币汇率又玩起了绝地反击。从6.96到6.89连续升破八大关口,看着一路高歌猛进的离岸人民币,在岸人民币先是观望,后也稳步跟进。

作者: |一月 13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2016年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排名TOP60

国际权威航空安全评估机构「客机坠毁数据评估中心」(JACDEC)公布2016年航空公司安全排名。国泰航空获评为全球最安全的航空公司,而阿联酋航空及长荣航空则分别名列第二及第三名。我国的海南航空荣获第五名 JACDEC每年均会参考各航空公司的飞行纪录,按照公司过往30年发生飞机失事的比例、死亡人数,以及公司透明度等多个因素,选出全球最安全的60间航空公司。

作者: |一月 6th, 2017|未分类|0条评论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优化登记流程;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完善制度措施。 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做好改革举措实施评估和跟踪调查工作,在本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 各地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改造升级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自动提示功能,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为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随后下发)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的改造升级,确保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本指导意见。各地在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作者: |十二月 29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揭秘“避税大师”苹果的“老套路”

 近几个月来,苹果(Apple Inc.)及美国众多跨国公司海外避税丑闻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2016年11月27日,央视财经报道称法国税务部门向苹果开出了约合4.22亿美元的罚单,且该税单只涵盖了苹果2011年至2013年期间未缴纳的税款。除法国之外,包括爱尔兰、意大利在内的欧洲国家也均对这家科技巨头的税务状况展开了调查。据彭博社报道,2016年8月,欧盟完成了对苹果的税务调查,要求苹果向爱尔兰当局补缴130亿欧元(约合145.2亿美元)税款。 虽然税务风波算不上新闻,可是,令人震惊的是,美国纳税人竟需要为大公司海外避税买单。据彭博社最新报道,通过购买政府债券,并将大部分海外营收转回国内,苹果不仅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在过去五年间反而借此获得了至少6亿美元利息收入,而用于填补税款漏洞的资金,全部来自普通纳税人的口袋。 […]

作者: |十二月 26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最近还有啥资金合规的出境方式?

1. 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调整动态: 近期在岸和离岸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网上传出基于外汇收支压力,外汇局(“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召开会议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监管风险升级。调整前后资金出境主要流程对比如下(以下监管新政后的操作和风险尚无正式出台的文件印证): 2. 被视为异常情况和需密切关注的境外投资行为: (一)被密切关注的几类境外投资业务包括: 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表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几下等类型的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 大额非主业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快设快出; 母小子大。 (二)视为异常情况的四类境外投资业务: 2016年12月8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 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 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母小子大”); 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3. 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公开态度: 2016年11月28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即坚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坚持实施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把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和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结合起来,按有关规定对一些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实,促进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最新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表示: 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包括上文提到几类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12月8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 外汇局一直强调支持有能力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业务。对于真实合理的对外投资资金汇出需求,外汇局一直予以保障。目前我们主要是从做好真实和合规性的角度开展工作,坚持对外直接投资购付汇的实需原则,同时对于虚假的对外投资行为保持打击力度。 这意味着:真实、合法合规操作的对外投资项目不会被禁止,但监管部门会加大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预计资金汇出时间可能会延长。 涉及到上文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密切关注或异常的几种类型对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尽量避免,涉及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严禁投放。 4. 银行实际操作现状: 据了解,目前多家银行均已开始执行人民银行严格监管的政策要求,暂缓操作11月28日后需购汇付款的,以及超过500万美元的汇款业务操作。 目前已被暂缓操作的案例中包括已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等待办理外汇登记的,以及已经完成外汇登记等待放款的情形,金额也从2000万人民币到3500万美元不等。暂缓放款的原因是根据文首的会议精神,500万元美金以上的外汇出境须监管约谈,而监管约谈的方式和操作流程尚未明确,在明确之前,各商业银行暂不操作外汇登记、购/换汇或付款事宜。 据以往经验,约谈的形式为境内投资主体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直接沟通,提供资金来源、项目真实性等问题做出解释,但此次约谈具体操作仍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 5. 相应操作建议: 在设计境外投资方案时,尽量避免触及媒体报道中的“被视为异常情况以及需要密切关注的境外投资业务”。涉及到监管部门明确表述将密切关注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应审慎决策: 建议采取成立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替代境内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 建议避免母小子大和快设快出的情形。 建议用有实体运营、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境内公司进行申请ODI。 对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建议审慎。 另外,关于内保/存外贷方式需提示的是,内保/存外贷虽然免于外汇登记,但为确保未来投资收益返回境内办理内保/存外贷后应办理ODI手续。内保/存外贷的方式看似不直接面临本次监管要求的约谈事宜,但预计银行对相关操作程序更加谨慎,时间和办理流程上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 据业内人士预测,未来一到两周将会出台正式文件及操作细则,建议境外投资主体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建议合理安排资金出海的路径、步骤、时间,研究可能的替代方案。尽早排队办理各项监管部门手续,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在交易文本中做好关于政府审批风险分配(尤其是中国政府投资审批),对审批是否和反向分手费挂钩,以及反向分手费占交易价金的比例和额度进行妥善的、符合市场管理的安排,做好交易的风险控制。

作者: |十二月 26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418种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附完整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提出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如下↓↓

作者: |十二月 22nd,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CRS协定履行在即 中国海外投资如何应对

人民币贬值的巨浪还未消停,正当大家都在考虑要不要海外投资的时候CRS出现了,今天小编来给大家讲讲CRS到底是何方神圣。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译为共同申报准则。

作者: |十二月 22nd, 2016|图解金融, 图解金融, 图解金融|0条评论

香港利得税豁免和申请流程

香港利得税豁免 香港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在港营商,只需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缴纳利得税,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须缴税。康栢建基香港,深谙香港税制,可协助企业运用香港税务豁免制度开展税务筹划、减轻税负。 利润来源判定原则 利润来源地须根据事实而定,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 豁免条件 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不在香港接收/发出及处理客户或供货商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不在香港定价、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不管是直接还是委任代理人进行) 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不在香港设立仓库及储存货物 不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不在香港雇用员工 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收付货款 企业备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 申请流程 判断企业经营模式 搜集、整理及检阅资料 评估豁免可能性 提交豁免申请 回复税务局问题信 税务豁免裁定

作者: |十二月 21st, 2016|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