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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姓氏-中英韩对照表

姓氏 中文  英文  其他可以使用的表示方法 (越左边的越常用) 가  贾   Ga    Ka , Kah , Gah 간  简   Gan   Kan , Khan 갈  葛   Gal   Kal, Garl, Gahl, Karl 감  甘   Gam   Kam, Kahm, Karm 강  康姜  Gang   Kang, Kahng, Kwang, Khang 强刚疆 […]

作者: |十月 24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香港英文姓氏

A: 艾--Ai 安--Ann/An 敖--Ao B: 巴--Pa 白--Pai 包/鲍--Paul/Pao 班--Pan 贝--Pei 毕--Pih 卞--Bein 卜/薄--Po/Pu 步--Poo 百里--Pai-li C: 蔡/柴--Tsia/Choi/Tsai 曹/晁/巢--Chao/Chiao/Tsao 岑--Cheng 崔--Tsui 查--Cha 常--Chiong 车--Che 陈--Chen/Chan/Tan 成/程--Cheng 池--Chi 褚/楚--Chu 淳于--Chwen-yu D: 戴/代--Day/Tai 邓--Teng/Tang/Tung 狄--Ti 刁—Tiao/Dell 丁--Ting/T 董/东--Tung/Tong 窦--Tou 杜--To/Du/Too 段--Tuan 端木--Duan-mu 东郭--Tung-kuo 东方--Tung-fang E: F: 范/樊--Fan/Van 房/方--Fang 费--Fei 冯/凤/封--Fung/Fong 符/傅--Fu/Foo G: 盖--Kai 甘--Kan 高/郜--Gao/Kao 葛--Keh 耿--Keng 弓/宫/龚/恭--Kung [...]

作者: |十月 24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五证合一是指哪五证?五证合一怎么办理?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那么,五证合一是哪五证,五证合一办理流程是怎样? 五证合一是哪五证? 五证合一是哪五证呢?“五证合一”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之前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的。五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五证合一办理流程是怎样? 第1步:申请。商事主体申请人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填写“五证”联合申请书,并准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商事登记部门,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实现“一表申请”、“一门受理”。 第2步:审核。商事登记部门审核“五证”联合申请材料。“五证”申请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后,视为同时经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保部门审核。因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或有其他问题的,由申请人到所申请证照的对应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后再到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商事登记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一次审核”和“信息互认”。 第3步:领证。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商事主体申请人即可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外窗口一次领取“五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和社保登记证,统计证实现“五证同发”。 第4步:归档。档案原件由商事登记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档案共享”。 友利思企业咨询简要总结 针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五证合一”的相关问题 1、 五证合一是指:工商、税务、质监、社保、统计五部门信息共享。 2、已换过“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五证合一的截至时为2017年12月31日。 3、三证合一后税务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制。 4、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工商部门会及时向社保登记部门传递数据,企业在办理完执照30日内应依法到社保部门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据了解目前郑州还没有开始,一旦开始宏展财务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 5、参加上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扔需要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如需进一步了解五证合一是哪五证,五证合一办理流程是怎样相关信息,欢迎致电咨询深圳友利思企业咨询专业为您服务!

作者: |十月 17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工商总局:“五证合一”实施两周 全国已换发56万张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婷婷)今年10月1日,“五证合一”(五证指: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记者今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10月13日,全国换发56万张“五证合一”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法昌表示,随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完善,投资创业的便捷性也相对提高。根据425万条网络大数据分析显示,三季度网民对市场准入环境的正面评价比例高达83.2%。其中,55.9%的网民高度关注一些省区已经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认为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大幅减少了企业创立时的制度性成本。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新设企业达到401万户,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46万户,明显高于2015年每天1.2万户。“这说明社会投资创业热情仍较高。”于法昌表示。 企业主体的增加有何影响?于法昌表示,市场主体的增加也带动就业量的上升,如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97亿人,比2015年底增加1666.2万人。其中,新设小微企业带动就业增长显著,由开业时平均每户6.2人增加到7人。

作者: |十月 17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开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板块,此板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填写22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打印出后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签字,加盖律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到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为小龙虾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22项重要情况说明: 1.关于已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专业化经营原则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仅应当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或“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等相关字样。 其中,“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遍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后续发行产品。同时,还影响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观点判断。 2. 关于年度审计报告 由于部分私募机构缺少专业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公司渎职等原因,导致内部财务帐目混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顺利进行年审工作。建议私募机构尽快寻找专业的理账公司梳理清楚账目,否则可能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接下来为树友们送上最全攻略“保壳+考证+信批+法律意见书”,直上青云拿下私募新规!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伙伴在新规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壳”攻略 说起“保壳”,最近券商忙着给私募发产品,大抵就是这回事。小伙伴们请先对号入座,看有没有需要,再决定是否需要参看此攻略。 步骤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壳? 刚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协会备案的私募小伙伴,需要仔细看三个时间,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马上去发个产品、备案登记到协会系统里面。 (1)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成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私募产品; (2)截至2月5日,登记满12个月的,需在5月1日前备案产品; (3)截至2月5日,登记不满12个月的,需在8月1日前备案产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协会将注销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还有后面的6个月之内,私募必须要有至少1只产品备案登记在协会系统里面,自主发行、投资顾问类型的都可以。(从以往备案的情形来理解,投顾的也可以,嗯,应该是如此的。) 这时,找券商、期货资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发个产品。 步骤二: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小伙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发了一只产品,然后该怎么玩?高管都先去报名协会3、4月的从业资格考试吧。在协会首页-从业人员管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选择预约考试或4月全国统考。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三:办理法律意见书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见书吧,备案产品时用得上。 协会有一条说,已登记且尚未备案产品的私募,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怎么办法律意见书,现在出去问个有经办证券业务的律所,律师基本上都会比较热情地问你,但是价格从几千到几十万差距很大,小伙伴需要仔细甄别。基金君打探了一圈,基本上5万左右的还算靠谱,10万的规格有点高,可能是豪华版。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四:私募要及时报送信息 不是光办完上面几个大项就万事大吉,私募小伙伴还要注意定点、及时报送信息,否则在备案产品等多个方面都会受阻。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如果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 (3)私募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还要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被列入名单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步骤五:私募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状况也需要进行汇报,会计事务所一般有财务报告的内容,相对容易。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直到整改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 (2)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一:先来看看哪几类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以便对号入座。 (1)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的,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但没备案产品的,应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前按照要求补提; [...]

作者: |十月 17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港股奇葩术语知多少

香港股市与大陆股市一样,都会有很多大同小异的专业的金融术语,很多基本上都能从字面上直接知道其意思。但在香港还是有些独特又很有意思的方言和俚语来形容股市里的某些行为或者现象。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香港独有的专业术语和俚语: 没图说个XX,先上2图给大伙看看港股都有哪些奇葩术语:   暗盘 (darkpool) 官方解释是一种为买卖双方匿名配对大宗股票交易的平台,不会展示买卖盘价及报价人士的身份,也不会向公众披露已执行交易的详情。说白了就是新股没上市,市场上就已经有人开始提前下盘子搞起,但因为这些买卖是“不见光”的私下进行,所以被称之为暗盘。通常,看暗盘可以预测上市首日的开盘涨跌幅。如果暗盘成交价格普遍低于发行价,说明该新股不被看好,上市后很可能会跌破发行价;相反,如果高于发行价且成交量大,说明后市看好。 目前暗盘交易时间是在上市前一日的下午5点至6点之间。 能看到暗盘交易情况的网站有耀才证券网和辉立证券网等。 阿爷:港媒中关于香港政治局势讨论的报道中常见词,普遍认为是对咱们党中央的尊称,但香港财经界认为‘阿爷’更详细的专指应该是党中央的港澳事务领导部门。 财爷: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财政大局的政治人物。在香港,历届香港财政司司长都会被香港民众冠以财爷之称,所以目前的财爷是指现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 插水:“插水”这一词非常形象地描述了跳水运动员从高台飞跃而下直插水面的优美动作,所以港人把它用在了股市上,形容股票突然跳水的情形。所以股票插水200点即表示股票急跌200点。 长仓/短仓 (Long Position) 长仓,即持货买入策略也就是大陆所称的做多的意思。短仓的意思与沽空、抛空一样,就是做空的意思。 大闸蟹/蟹货 (tied up) 相信绝大多数投资都尝过美味的大闸蟹,或者至少看过长啥样,市场上待卖的大闸蟹基本上都是被人用绳子把手脚都绑得严严实实,动弹不得的。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当一些投资者买入股票被套后,不愿意割肉止损,反而追加投资继续买入降低仓位成本期望股价反弹,但事与愿违,股价长期没反弹反而日渐走低,久而久之手头上的钱都变做难以变现的股票,最终被深度套牢。这些被套牢的投资者就形象地被称为大闸蟹,那些套牢的股票就叫蟹货。大闸蟹一词非常形象生动地描绘了投资者那种本来买股票指望能赚钱,反而被逐渐深度套牢,造成抛也不是、再买也没有资金,只好心情复杂眼巴巴地煎熬着的心情。 董事袍金(directors' fee) 董事袍金也就是董事酬金,即作为董事的费用,董事对企业发展方向、运作模式提供建议或意见等,作为的酬劳。包括薪金,佣金,花红,车马费等,董事会成员等高层管理人员有袍金制度(相当于辛苦钱),额度是企业纯利润的2%左右。这个在对分析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方面有用到,但对公司股票价格变化影响不大。 高水/低水 (Premium / Discount) 高水,又称升水(同理:低水又称贴水)。通常是指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以恒指期货为例,如果期指高于恒指(即恒生指数),便称为期指高水。如果期指出现高水,表示投资者对后市有信心。反之,如果出现低水,即表示后市走势不看好。 毫子股(low priced stock) 香港专有用语,指股价低于港币1元,但高于港币1角(毫)的股票。而如果是股价低于1毫(10分) 港币的股票,则称为仙股(1仙即港币1分钱)。截止今日最新统计,香港股票市场里目前有毫子股约600只,仙股还有约20只,共占据整个香港上市股票数量的1/3(其中最低的竟然只有0.015港元/股,该上市公司目前总市值只有3千万,具体是哪个上市公司不在这说明,人艰不拆,投资者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去网上查看,土豪朋友也不妨随便出手砸个千把万,买个上市玩玩也不错哈)。 这么多如此低的股价对那些玩惯A股的大陆投资者来说简直不敢相信,看看大陆A股最低的股票都要3元人民币了,而且资源稀缺只剩4个,基本上买一个少一个的节奏了。但香港市场比较奇葩的是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份进行折股或合股,或配股供股送股都比较容易,只要上市公司愿意,这些毫子股很容易被10股合1股甚至100股合1股。所以这些股低价没多大意义,甚至不代表就是便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大量的毫子股以及仙股就像一个到既埋藏着黄金珠宝又同时到处埋伏着炸弹陷阱的金矿,幸运或者能力强的投资者经常可以挖到成长空间按倍数算的黄金股,幸运差的则可能碰到的是坑你没商量的老千庄股。所以投资者千万不要被这些所谓的低价诱惑蒙蔽了眼睛,一不小心成了那被五花大绑的大闸蟹。 红底股(stock trading at $100 or above) 在香港流通的港币中,100元、500元、1000元的纸钞最为人们常见,100元港币的颜色是红色,500元港纸的颜色是咖啡色,而1000元港钞的颜色是金色,善于将枯燥的财经术语形象化、有趣化的港媒把不同港币纸钞之底色引伸出来,以形容不同价位的股票,即港股市场上价位在100港元及其之上者为"红底股"。 一般来说,在香港能成为红底股的都是实力强大牛逼哄哄的大公司股票,比如香港交易所(0388)、恒生银行(0011)、腾讯控股(0700)、新鸿基(0016)、渣打集团(2888)、长和(0001)等等。 换马 (Switching) 换马,是指投资者沽出所持有股票,趁机将资金投资在另一目标股票上。 即日鲜 (Day Trading) 大陆股市是T+1制度,当天买入的股票只能等次一交易日或之后才能卖出交易;当日卖出股票所得的资金只能在次一交易日才能到账。但香港的股票买卖的交收制度是T+2,即当天买的股票需要在2个交易日后才转到客户名下,当天卖掉股票所得的资金也是在2个交易日后到个人账户上。但如果当天买入股票又在当天卖出的话,是可以冲销掉的。所以香港交易可以实现在大陆实现不了的T+0交易制度。 这种可以即日来回开平仓的短线交易方式在香港很收欢迎,被作“即日鲜”,专业术语叫“当日冲销”,交易的商品可以是股票、期货、选择权、外汇等,属于日内短线炒作赚取差价的投机行为。 但想要通过炒“即日鲜”来提高收益,需要很高看盘操盘水平。而且香港的证券交易手续费相对较高,手续费对炒“即日鲜”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成本,但如果操盘手技术很厉害,且行情不错的话,获得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尤其是那种厉害的复利情况。而且“即日鲜”的操作方式还有不少优点,其中最大的优势是可以规避出现大亏损的风险和日内无限操作带来纵多获利机会。笔者身边有位做即日鲜的高手,从14年10月接触港股以来,通过这种炒“即日鲜”的方式已经成功把资金赚了3翻多,听说其中最大的回撤不超过4个点,在笔者看来,这真算是一个了不得的高手了。以后有机会的话,请他写一篇港股“即日鲜”操盘心得,和大家一起分享他能做到如此成绩的秘诀。 老千股 老千股,香港股票市场上那些通过各种出千手段来骗取普通投资者钱财的一类股票。根据香港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削减股本后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可转至未分配利润项目弥补亏损。经过此类账面数字“游戏”,亏损公司可能会扭亏为盈。因此,并股及削减股本等形式的股本重组是一些“仙股”公司常用的弥补亏损的方法。这类股票在香港本地是没有人碰的, 这些股票永远不分红,却年年圈钱。董事高额薪酬,一年数千万。股价跌到几分钱,可以再合股然后继续跌重新骗钱, 很可怕。套上了不但永无解套之日,而且会被公司吃的干干净净。公司没有什么主业, 做的就是股票生意。可以说是香港的特色股票。 [...]

作者: |十月 14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

企业纳税筹划 企业要想做纳税筹划,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纳税筹划?它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他具有五方面的特性:合法性、筹划性(预算性)、收益性、综合性、可操作性。其最终目的是减少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或创造条件利用; 2、纳税期的推迟。延迟纳税,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的筹划。现在的1万元肯定不等于1年后得一万元,企业现在缴税1万元,不如等到一年后才缴税1万元,等于利用了税收的信任度; 3、利用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4、利用税法漏洞: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下面风险: 1、纳税人在筹划时因错误选择税收政策; 2、纳税人自身财税基础薄弱,错误理解纳税筹划。 对此,梧桐树下和小郑给出的方案是:企业充分了解税法,关注税法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夯实财务核算基础。 下面我们先举例说说增值税的筹划,以这些案例带来其他税种的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切入点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一定要特别注意的是连续12个月,而不是一个会计年度。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相互转换。 ☞思路:年应税销售额的分拆。 1)当毛利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大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如:K公司的A企业 2015年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5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位小规模纳税人的话,2015年应纳税额=75万×3%=2.25(万元) 如果,A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2015年应纳税额=75万×17%—65万×17%=1.7(万元) 这样的话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55万元。 K公司的A企业 2015年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2014年应纳税额=75×17%—60×17%=2.55(万元) 如果,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3万元 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析 (75-65)/75=13.33% (75-60)/75=20% 可得出,按毛利率为17.65%,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2)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82.3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小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从上例,得出: (65*0.17)/75*0.17=86.67% (60*0.17)/75*0.17=80% 可得出,按进项占销项比的82.35%,也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否可以从—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该筹划的前提是,该企业目前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做大,类似一些老板控制多个小经营部一样。 K公司的供应商B企业,在未来的—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公司的私人作坊型的企业,与K公司的交易一年在80万左右,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必定核算不准确,难以应对税务局的检查,这时候可以考虑将企业分设为B1、B2两家商贸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35万和45万,成为小规模企业,这时征收率为3%,这样就可以按照3%,进行缴税了。 3)考虑企业净利润的筹划 K公司的C企业是—般纳税人,其打算购进—批货物,从—般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7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60万元,该货物的转售价为100万元。C企业应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货物?(假定:其他营业税金附加为12% ) 从—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17%—70×17%=5.1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5.1×12%=0.612(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70-0.612)×25%=7.347(万元) 净利润=100—70—0.612—7.347=22.041(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17%-0=17(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17×12%=2.04(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60-2.04)×25%=9.49(万元) 净利润=100—60—2.04—9.49=28.47(万元) 分析可得:C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会取得更多的收益。 [...]

作者: |十月 14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企业设立、运作、税务筹划

有限合伙是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负责日常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更多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责任但仅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共同组成的特殊的合伙经营组织形式。它最早起源于 “康孟达契约”,其后,无论是德国、英国、还是美国都在其本国立法中对有限合伙作了明确规定。而法国的“隐名合伙”制度也与有限合伙有相似之处。 目前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而有限合伙作为主流形式,与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是分不开的: 第一,有限合伙独特的责任承担模式和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有利于房地产拓宽投融资渠道。随着国家一系列对境内过热的房地产市场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现今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面临同一个问题:资金紧缺。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跃跃欲试,希望投入房地产市场,但却苦于没有房地产投资经验和渠道而无从着手;而一些拥有房地产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的投资管理者却因手上没钱而只能无所作为。有限合伙制很好解决了这一问题:LP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使得其愿意将资金交给GP管理和投资;而GP得到LP资金支持后通过其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将资金投入收益高而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为LP赚取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通过有限合伙灵活的利润分配形式获得其应有的回报;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基金资金支持下,接上了原本几乎断裂的“资金链”。可以说,这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管理者三赢的结果。 第二,有限合伙特有的内部治理机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决策效率。有限合伙规定仅仅由GP负责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这可避免公司制投资企业中繁琐的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降低经营管理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由于房地产投资并不复杂,当选择了合适的投资项目后,基本无须再进行其他特别繁琐的管理和决策。作为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投资渠道的GP完全可以独立胜任管理和决策。这样,在降低投资基金经营成本的同时,完全不会影响投资管理效果。 第三,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信托制的投资基金,均无法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第四,有限合伙自由的合伙权益转让规则,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不同,LP可以自由的转让其合伙权益甚至可以用合伙权益出质,这为LP提供了自由的退出通道。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一般较长,能在投资同时拥有自由的退出机制,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加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募集。 正是因为上述优势,有限合伙制私募房地产基金已经成为现今房地产投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众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趋之若鹜之时,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设立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有2-50名合伙人、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不得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此之外,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设立时还需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出资问题 虽然《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和数额未作限制,但是针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特点,一般投资体量较大,而且主要以募集投资资金为目的。所以在设立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时,应根据拟投资项目的情况,确定基金的出资金额和出资份数,并且将出资方式限制为货币。 若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拟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房地产投资,在设立时还可参照各地方对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上海要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出资金额至少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单个自然人合伙人至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天津、重庆、浙江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另外,若房地产投资基金以公司方式设立,根据《公司法》要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且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若以有限合伙制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仅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虽然部分地方性规定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出资有相关规定(如:天津要求达到2000万、重庆要求达到5000万),但并没有挂钩式地规定首期出资必须占认缴出资的一定比例。而且,《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地方性规章均没有硬性规定认缴出资缴足的期限。因此,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出资缴纳方式更灵活。 2、合伙人人数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50名合伙人组成。但是,房地产投资体量一般较大,若合伙人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对于每名合伙人的资金压力很大。这会严重影响资金募集。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信托形式扩展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范围。以信托公司设立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以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这样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就可突破50人的合伙人数上线。但是在通过信托模式扩展实际合伙人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有一定限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其次,部分地方性规章被认为规定禁止通过信托的方式参加股权投资基金,如上海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这条规定被部分业界人士认为是禁止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信号;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立法精神上看,该条规定并非为了禁止信托模式参与股权投资企业而设。可见,业界人士甚至工商部门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实践中,在与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极个别采用了信托模式参与房地产投资基金已经在上海成功登记设立。因此,在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前,发起人应当和相关工商部门充分沟通,就是否可以信托方式参与房地产投资基金事先获得工商部门的认可后,再行设立。  二、利润分配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因此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方式自治性很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甚至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自由的利润分配制度,能促使GP更好的进行投资管理。一般GP作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者,凭借其自身投资经验,决定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其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贡献并不主要表现在资金提供上,而是主要表现在其对房地产投资活动的把控和管理上。G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往往通入较少资金,若合伙企业按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话,将不利于激励GP投资管理积极性,对于整个投资基金的正常营运并不利。因此,有限合伙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GP可获得20%的利润分配,全体LP获得80%的利润分配。这种报酬与投资基金利润相挂钩的激励方式使GP以更主动的姿态投入到基金管理上去。 三、内部治理机制问题 1.由GP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GP是当然的合伙事务执行者。但这并不表明GP对合伙企业的一切问题都能单方面决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了部分决策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提高效率,合伙协议可明确约定某些不会对房地产投资收益造成负面影响,但法律规定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由GP单独决定。这样既提高了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营效率,也不会对LP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当然,GP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必要的尽职勤勉义务和利益冲突回避义务。对于这一点《合伙企业法》也作了明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禁止)、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LP并不适用。 2.LP的安全港(Safe Harbor)规则问题 LP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是以其牺牲合伙企业管理权为前提的。但是,L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给予其必要的对GP的监督权是促使有限合伙企业健康运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合伙企业法》在明确规定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同时,仿效英美法系国家的安全港规则,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LP的部分行为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损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等一般认为,安全港规则所罗列的行为不直接发生合伙企业债务,因此LP可以为该等行为。若LP超越上述“安全港”的范围为一些行为,则可能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控制投资,有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会约定设立由出资较多的LP组成的投资咨询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一些比较重大的投资项目作出决议。这种约定存在被认定为超越“安全港”范围,违反“LP不执行合伙事务”基本规则的可能,从而导致相关LP需对外就相关交易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因此,在房地产投资基金内设置由LP组成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时,应就其职权范围作谨慎规定,不宜规定相关重大投资由该委员会决定,以免导致参与决策的LP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若确需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可以规定该委员会可就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向GP提出咨询意见。 四、税收问题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2000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益普遍较高,其中自然人LP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极大部分(超过人民币5万元部分)从房地产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将按照35%的税率纳税。相比之下,自然人LP的纳税额比企业所得税更高。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并不实际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要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合伙事务的自然人LP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而天津的规定,对于自然人GP而言更为优惠。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也在投资基金中出资的,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对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仍然可适用20%的税率。 从这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对经营管理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区分纳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较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适用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公司名义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税即可。

作者: |十月 14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营改增案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法评价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税系统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一方面要学习好最新的“营改增”过渡政策,另一方面还得把握好原有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以保证两个税种征收的顺利衔接。本文所说案例发生在河北省“营改增”推行期间,侧面凸显出如何处理营业税、增值税的平稳衔接问题。 案情简介 A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4月1日销售一独栋建筑物给某自然人甲,建筑面积1000平米,单价每平米3000元,总价300万元。该公司将此业务按销售不动产在地税局作了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种申报,并将房产证过户给自然人甲。后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时,国土局要求其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提供完税证明。 为了便利取得完税证明,A公司与自然人甲在2016年5月3日补签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10万元。但A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已包含在房价之内,其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为房价300万元,并已就其全部收入申报纳税。但地税局工作人员翻阅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金额只包含房屋价款,未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因此主张,该公司未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进行纳税申报,建议A公司到国税局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取得完税证明后再去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国税局内部形成了不同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有多个争议焦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时间如何确定?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双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载明的时间,即2016年5月3日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以下称“房地一体”原则),应按房屋转让的时间,即2016年4月1日确定。 二是A公司是否需要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另行申报纳税?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就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作出规定,且双方又提供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应认定A公司未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申报纳税,应另行申报纳税。至于A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已包含在房款中,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修正前期申报,并向地税局申请退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认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理所应当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A公司无需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另行申报。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反映了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是否应该得到税法评价的尊重;第二个焦点反映了转让不动产税目是否当然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1.“房地一体”的税法评价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两个条文规定了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房地一体”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自然人甲的真实意思是将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在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全部合同价款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手续,双方又在之后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说,双方由于合同技术的失误(笔者注:A公司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建设局监制的格式合同,无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写进合同中),将同一笔交易人为地割裂为前后两个交易。 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的合意能否违反物权法“房地一体”的原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普通的社会经验常识告诉我们,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发生了转让,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挪作他用,只能一并转让。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反映了对社会经验的尊重,而不尊重社会经验的法律必将成为空中楼阁,沦为立法史上的笑柄。 笔者认为,上述物权法的条文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排除。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个合同,表面上是发生在不同时间的两个交易行为,但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应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前的商品房转让同时进行,即2016年4月1日。 以上是基于物权法的分析,税法能否作出与之不同的认定呢? 日本名古屋高等裁判所在2005年10月27日的一份判决中主张,税法是以国民的私有经济活动以及经济现象作为课税对象,因此首先应以私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和意义也应该首先以私法上的解释为基础。 笔者认为,在对民商事活动的评价程序中,首先介入的是民商法,税法在后。在一般情况下,税法应尊重民商法在前作出的法律评价,但基于不同的价值侧重,税法有可能作出不同于民商法的评价,但绝不能毫无限制。税法侧重于关注国家机器运行的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其原则为量能课税。利用法律漏洞故意构建交易形式以逃避纳税的行为违反了“量能课税”原则,税法有权对其重新评价,以恢复其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条文为一般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从而恢复其纳税义务的权力。但对这个权力设置的限制就是限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 反观本案,在A公司与自然人甲的不动产交易中,他们的本意是“房地一体”销售,且符合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法没有理由对其作出不同的评价,理应与物权法保持一致,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与不动产转让同时发生,即2016年4月1 日。 2.销售不动产税目的确切内涵 “营改增”已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本案中涉及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前,应该缴纳营业税。要理解“销售不动产”税目的确切含义,理应参照国务院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笔者注:全面“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在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方面与之基本相同)。在该文件中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而该文件第九条又规定,“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这说明,销售不动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两个行为是归在同一个税目,即销售不动产税目。对销售不动产征税,实际已经包含了税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评价。在本案中,如果对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再征一次增值税,将导致税法对该行为的两次评价,形成重复征税。而且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目的划分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纳税人没有权利将一个税目人为分割成两个税目进行申报。比如,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将商品房销售分割成建筑材料销售和建筑劳务销售两个税目,同样也不能将销售不动产分为销售建筑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如果查明,A公司与自然人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只包含房屋价款,而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也应由地税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对其补充征税,而不应由国税局按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增值税。总之,本案中的A公司无需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另行申报纳税 。 另外,在一般的新建小区住宅销售中,单个商品房的销售转让中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但在全部商品房销售给业主后,土地使用权理所应当从开发商转移到了全体业主,但在以往地税局的房地产税收管理实践中,开发商并不需要对此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纳税申报。而两者唯一的区别是:在小区住宅销售中,业主没有动力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而独栋建筑物的转让中,交易当事人会主动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而纳税义务显然并不会因为是否要办理过户手续而发生任何改变。唯一合理的理解就是:销售不动产税目已经必然包括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只包括空地、白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包括将销售不动产中涉及到的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而《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销售不动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两个行为归为一个税目,其实质反映了对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的尊重。改征增值税后,这个原则也得到了延续。 题外 国土局要求纳税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完税凭证,是地方政府协调综合治税的常见作法。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提供必要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是纳税服务的应有之义。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该在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为纳税人出具已就土地转让事宜申报纳税的证明,从而不致纳税人夹在中间,违心进行纳税申报。 建议 在当前“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做好两个税种征收的顺利衔接工作十分重要。国税系统要准确把握前期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免重征漏征;二是要理顺税法与民商法的法际关系,做到税法的准确适用;三是要处理好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合作关系,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 。

作者: |十月 13th, 2016|未分类|0条评论

工资中的个税九种特殊情况计算案例

一、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1】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10月支付给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05)/(1-10%)=2661.11(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661.11×10%-105=161.11(元);即相当于公司实际给了员工6161.11元。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2015年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部分30%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82.45×20%-555=941.49(元);其中30%,即282.45元由单位负担,即相当于公司给了员工12282.45元,其他70%个税由员工自己承担。 三、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4800),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张某就职于境内某公司,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000元。 2016年3月公司拟对其发放当月工资1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则应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 当月工资10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节税建议: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工资1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54000/12=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 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1790-6915=4875元。 四、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

作者: |十月 13th, 2016|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