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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合作司发布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7月21日,商务部合作司发布了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据统计,1-6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802.8亿元人民币(折合888.6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4313.3亿元人民币(折合660.5亿美元),新签合同额6510.1亿元人民币(折合996.9亿美元);截至6月底,我国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9.1万人。 上半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对外投资合作总体保持快速增长。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479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投资额累计888.6亿美元,同比增长58.7%;6月当月对外直接投资153.4亿美元,同比增长44.9%。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996.9亿美元,同比增长15%;6月当月新签合同额242亿美元,同比增长26.8%。 二是对外投资行业分布格局进一步优化,对制造业投资增长迅速。上半年,对外投资主要流向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和采矿业,分别占上半年投资总额的24.6%、19.8%、16.4%和4.7%。流向制造业的投资额达175.9亿美元,同比增长245.6%。其中,流向装备制造业120.4亿美元,是去年同期的5.4倍,占制造业对外投资的68.4%;对文教美工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医药制造业等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均实现四倍以上高速增长,国际产能合作呈现良好势头。 三是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承包工程业务快速增长。上半年,我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080份,合同额合计达514.5亿美元,同比增长37%,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揽的埃及新首都建设项目合同额达27亿美元,是上半年我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标的最大承包工程项目。 四是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对外投资活跃。上半年,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对外投资301.2亿美元,是去年同期的2.2倍,占全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33.9%,占地方对外投资的37.3%。其中,上半年投资流量超过十亿美元的省级行政单位有5个,分别为上海市(145.2亿美元,同比增长162%)、浙江省(55.6亿美元,增长173.8%)、江苏省(38.6亿美元,增长52.5%)、湖南省(11.7亿美元,增长20.7%)和重庆市(10.6亿美元,增长35.8%)。 原文: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607/20160701363840.shtml

七月 25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

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据分析,“营改增”在地区方面扩大试点将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而在行业方面扩大试点将有利于更全面地总结经验,为服务行业更大范围地纳入征收增值税做好准备。 […]

七月 21st,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香港税收制度和税务申报时间

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 […]

七月 21st,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

七月 21st,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外资代表处(RO)和外商独资公司(WFOE)定义和区别

(1)主体资格和承担责任不同 A、代表处非独立法人,无资格对外经营,只能作为母公司在国内的联络只用,所有法律责任有国外母公司承担首席代表会相对承担较重的责任; B、外商独资公司为国内独立法人,根据经营范围自主经营,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公司自身进行承担,经济责任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外承担。 (2)税收计算不同; A、代表处所得税按代表处本身所发生地所有费用进行征税,费用越多,税收越高。 B、外商独资公司所得税按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在法律规定内的所有费用在税前支出。 (3)人事关系不同 A、代表处相关员工必须通过外服等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招录,相应支出相关服务费用; B、外商独资公司,可以自主招录员工,也可以通过外服等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招录。 (4)办公室的性质不同 A、代表处的办公室必须为涉外办公室,在公安机关做过备案; B、外商独资公司,办公室无此要求,办公室性质仅需商业用房即可。 (5)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 A、代表处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 B、外商独资公司根据不同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同,一般要求首次到20%,其余的2年内注资即可。

七月 13th, 2016|分类: 未分类|标签: |0条评论

最强海外上市指南—VIE搭建篇

受制于各类文件的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而VIE架构的出现便是为了绕开政策监管,从而帮助中国企业顺利在海外上市的范例之一。受益于VIE架构,很多高科技企业得以在海外顺利上市。虽然国内已经推出创业板,但由于行业特性,对于某些高科技企业,海外上市仍是其首选。因此,VIE架构的存在仍有重大意义。 所谓的VIE是指: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360、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  

七月 1st, 2016|分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 新闻|标签: ,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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